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进一步规范处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程序,提高班子科学民主和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湖北文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定》等,结合我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健全完善和落实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是推动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设的需要。后勤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认真执行本规则。党政正职应当以身作则,当好表率。
第三条 后勤处党政联席会是党政领导班子共同讨论决定重大问题的基本形式,议事和决策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守党的章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决策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坚持党的思想路线和群众路线,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和群众观,实行科学、民主和依法决策。
(三)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议事和决策。
(四)坚持党组织参与行政重大问题决策,处长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全处正确贯彻执行。
第二章议事内容
第四条 后勤处党政联席会议事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上级指示、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及重大工作部署的主要措施。
(二)涉及后勤处改革发展稳定、安全生产经营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以及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和关系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三)需要党政协调配合的重点工作,重要活动和重要会议安排及方案。
(四)党政主要领导沟通商定后确定需要提请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议事程序和要求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出席人员: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议题需要,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党政联席会讨论研究行政工作议题时由处长或受处长委托的副处长主持;讨论研究党群工作议题时由党总支书记或受书记委托的副书记主持.第六条 提出议题。凡需提交党政联席会讨论和研究的重要问题,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部门,应视内容事先分别向党政主要领导或处办公室提出议题。
第七条 收集议题。处办公室应提前收集整理议题,汇总后分别提交处长和书记或受委托的副处长审核。
第八条 确定议题。处党政主要领导应根据学校有关要求和中心工作,对提交审核的议题认真进行研究,共同商议确定会议议题。
第九条 会前沟通。处党政联席会议题,党政主要领导会前应当认真研究,充分沟通,达成共识,并根据议题内容,事先与分管副职沟通,征求意见。党政正职未沟通或意见不一致时,不得提请会议讨论。
第十条 调研论证。凡提请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和研究的重大问题,分管领导应组织有关部门在会前进行深入细致的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意见,提出可行性方案和论证材料。未经调研论证或未形成可选方案的,不得列入会议议题。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处长办公室应将会议时间、议题及有关材料,于会前1~2天通知送达参加会议的人员。
第十二条 会议研究。党政联席会议事和决策,必须严格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实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除特殊情况外,议题内容涉及到的分管领导应当到会。
(二)先由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人作议题说明,然后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发言应紧紧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示同意、反对、弃权(或保留意见)的态度。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
(三)党政联席会议在讨论决定下列重大问题时须实行签认制:
1、机构设置、定员调整方案;
2、重大资金运作事项(按本文件规定的范围);
3、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4、会议主持人认为其他需要实行签认制的重大问题。
凡参加会议的人员,要对发表的明确意见实行签认,即在会议原始记录的表决下签上本人同意、反对、弃权(保留意见)的意见,并签名。
(四)由会议主持人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集中多数参加会议人员的意见做出决定。对涉及行政工作的议题意见有分岐时,由会议主持人视情况做出决定。
(五)会议对每个议题的讨论情况、参加会议人员发表的意见及最后决定应当详细记录。会议记录由处办公室主任负责。办公室必须做好会议的有关通知、议案、调研论证材料及会议原始记录等归档保存工作。
第四章实施与监督
第十三条 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需报上级审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上级批准;需要提请后勤处职工大会通过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交职工大会通过;应予以公示的,应当向职工群众公告和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集体决策一经做出,应当按照分工负责,抓好落实。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对决策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五条 会议做出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对会议决定有不同意见或在执行中发现新的情况,可提请复议,也可以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都要坚决执行。
第十六条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凡违反本规则,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或向上级组织提出处理建议:
(一)会议主持人未充分听取参加会议人员的意见,因个人说了算而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会议主持人的责任。
(二)按照会议程序集体研究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个人表态意见追究责任。
(三)应当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而未提交会议讨论,或者擅自决定重要问题造成重大损失的,视议题内容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和党政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四)不执行会议决定,或执行不力,或执行中产生重大偏差,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分工追究分管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上级有新规定的执行新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后勤处办公室解释。